本公约旨在确立维护世界和平的基本原则与共同承诺,推动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互增进,实现持久和平与共同繁荣。
世界和平公约
World Peace Covenant
我们,来自全球各地的民间社会、文化组织、学术机构与个人,
深知战争与冲突是贫困、饥饿、不平等与环境破坏的重要根源,
铭记《联合国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宗旨,
承继中华文明"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古老智慧——和平不分种族、不分国界、不分信仰,全人类同属一个命运与共的大家庭,
秉持洪门"忠义守信、互助互保"的精神传统——以信义筑牢信任之基,以互助弥合分裂之痕,
确认和平不仅是没有战争的状态,更是建立在正义、平等、相互尊重和可持续发展基础之上的积极进程,
确认和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可持续发展是持久和平的重要保障,
重申《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特别是目标16(和平、正义与强大机构)的核心精神,
深信民间社会是和平建设中不可替代的力量——当国家间的博弈陷入僵局时,民间的对话、信任与行动往往能够开辟新的可能,
决心以对话代替对抗、以合作代替冲突、以发展促进和平,
为当代及子孙后代创造一个没有战争、没有恐惧、人人共享繁荣的世界,
特此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宗旨
第二条 和平定义与承诺
签署各方庄严承诺:
(一)在一切行动中践行和平理念,不以暴力手段解决分歧,不以任何方式煽动、美化或支持战争;
(二)和平不仅是没有战争的状态,更是建立在正义、平等、相互尊重和可持续发展基础之上的积极进程。
第三条 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互促关系
签署各方确认:
(一)没有和平,可持续发展目标难以实现;
(二)没有可持续发展,和平难以持久;
(三)消除贫困(目标1)、消除饥饿(目标2)、减少不平等(目标10)、气候行动(目标13)等目标的推进,本身就是预防性建设和平的重要路径。
第二章 和平解决争端与法治
第四条 和平解决争端
签署各方承诺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反对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改变现状。
签署各方呼吁所有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第五条 法治与公正机构
签署各方承诺在各自领域推动建设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保障所有人都能诉诸司法,促进法治,减少一切形式的暴力。
第六条 争端调解机制
本公约签署方之间就公约解释或适用产生的分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共同委托公约理事会推荐调解人或调解小组进行斡旋。
鼓励签署方自愿接受公约理事会下设和平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建议。调解过程中各方应保持善意,不得利用调解拖延或扩大分歧。
第三章 裁军、安全与资源转化
第七条 和平红利转化
签署各方呼吁各国逐步实现全面彻底裁军,优先禁止和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签署各方倡导将裁军节省的军事资源按比例转入"和平红利"用途——用于消除贫困、教育普及、公共卫生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 和平与可持续发展基金
签署各方支持设立"世界和平与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冲突预防、建设和平、裁军红利转化及可持续发展相关项目。
基金面向签署各方及国际社会的自愿捐助开放,优先支持基层、青年与妇女主导的项目。基金的管理与分配规则由公约理事会另行制定,并设立独立审计机制。
第四章 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相互促进
第九条 和平的权利与责任
签署各方确认人人享有和平的权利,并承诺通过以下方式夯实和平的社会基础:
(一)消除贫困与饥饿,保障基本生存尊严;
(二)促进优质教育,培养和平文化与非暴力解决冲突的能力;
(三)推动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在和平建设中的充分参与;
(四)促进体面工作与公平分配,减少因经济不公引发的冲突。
第十条 非传统安全挑战
签署各方承诺共同应对以下非传统安全挑战:
(一)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丧失——环境安全是和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粮食安全与公共卫生——生存资源的匮乏是冲突的深层根源;
(三)数字安全与人工智能治理——防止技术被用于新型冲突与伤害;
(四)网络空间的和平利用——反对网络攻击破坏关键民用基础设施;
(五)虚假信息与社会撕裂——促进可信赖的信息传播与媒体素养教育。
第十一条 减少不平等
签署各方承诺推动减少国家内部与国家之间的不平等,防止因资源争夺、社会排斥与不公正分配引发的冲突,特别关注边缘化群体、少数族群和冲突后社会的公平重建。
第五章 文化间对话与和平教育
第十二条 文明对话
签署各方确认:持久和平必须建立在不同文明、不同文化、不同信仰之间的相互尊重与理解之上。
签署各方承诺推动跨文化对话,尊重各文明传统中的和平智慧——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文明"和而不同""四海一家"的理念;
(二)非洲"Ubuntu"(吾在,因我们在)的共同体精神;
(三)各宗教传统中和平、慈悲、宽恕的核心教诲;
(四)世界各国人民在历史实践中积累的冲突化解经验。
第十三条 和平教育
签署各方承诺积极推动和平教育:
(一)支持将和平文化、非暴力冲突解决、跨文化理解纳入各级教育体系;
(二)鼓励学校、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和平研究与实践;
(三)利用数字技术搭建全球和平教育共享平台。
第六章 国际合作、履约与伙伴关系
第十四条 联合国框架合作
签署各方应加强与联合国系统的合作,支持联合国在预防冲突、建设和平与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
鼓励各国政府响应本公约精神,将公约原则纳入国家政策与国际合作框架。
第十五条 公约治理机构
设立"世界和平公约理事会",作为本公约的协调与决策机构。理事会组成如下:
(一)发起方代表(世界洪门组织、国际传播组织各2名);
(二)签署方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民间社会代表(10名,任期3年,应兼顾不同地区与文化背景);
(三)特邀顾问(国际法学者、和平研究专家、文化领袖,不超过5名)。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查公约执行情况,并通过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履约报告
签署各方应每两年向公约理事会提交一次履约进展报告,分享和平建设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实践与经验。报告应公开透明,接受签署各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民间社会的核心角色
签署各方确认民间社会是本公约实施的主体力量:
(一)鼓励签署方在各自社区、行业和网络中积极传播公约精神;
(二)支持青年、妇女、宗教团体、学术界与私营部门发起和平行动项目;
(三)公约理事会应设立"和平行动小额资助计划",支持基层和平实践;
(四)建立"和平使者"荣誉机制,表彰在和平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与组织。
第七章 最终条款
第十八条 开放签署
本公约向全球开放签署,签署方包括:
(一)个人——凡认同本公约宗旨、愿意践行和平承诺的自然人;
(二)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文化机构、学术机构、宗教团体、企业等;
(三)社区——地方社区、族群社区及其他集体单位。
签署通过公约官方网站以电子签署或书面签署方式进行。
签署方可随时声明退出本公约。退出不影响该签署方已作出的道德承诺之历史记录,亦不影响其在退出前已参与的和平行动项目之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公约性质
本公约为非国家行为体发起的民间和平公约,不取代任何国家间条约或国际法义务,旨在从民间社会层面补充和推动现有国际和平体系的落实与深化。
本公约的效力来源于签署各方的道德承诺、社会公信力与集体行动力,而非国家强制力。
第二十条 生效与修订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约修订须经公约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提交签署方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多语文本
本公约正本以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和阿拉伯文写成,各文本同等作准。
其他语言的译本经公约理事会审核后可作为参考文本。
附录一 签署指南
1. 访问公约官方网站(worldpeacecovenant.org)
2. 选择签署身份(个人 / 组织 / 社区)
3. 阅读公约全文并确认认同
4. 填写基本信息并签署
5. 获得签署编号与电子证书
附录二 发布记录
2024年9月21日国际和平日,世界洪门组织(WHMO)与国际传播组织(ICO)联合发起首版《世界和平公约》,面向全球民间社会开放签署。本正式发布版在首版及后续修订基础上,完善了条款结构、治理机制与和平教育内容。
附录三 参考文献
《联合国宪章》(1945)
联大第39/11号决议《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1984)
联大第2625号决议《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70)
联大第71/189号决议《和平权利宣言》(2016)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2015)
《未来契约》(Pact for the Future,2024)
《地球宪章》(Earth Charter,2000)
联大第37/10号决议《马尼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宣言》(1982)